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和兵团财政局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兵财建〔2019〕106号)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予以反馈。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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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自2026年2月12日起至3月13日止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兵团林业和草原局 兵团财政局
2026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