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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矿产资源法》实施过渡期内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评审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5年12月31日 信息来源:兵团自然资源局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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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法〉实施过渡期内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过渡期内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产资源法》要求,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不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采矿临时使用土地(含用林用草)的,不再单独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和用林用草植被恢复方案,有关内容纳入矿区生态修复方案。

二、采矿权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拟扩大或缩小开采区域内涉及资源储量或采矿工程、变更矿种、变更开采方式)采矿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指南(临时)》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

三、采矿权人延续申请采矿许可证的,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五年适用期的或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在五年适用期内,但涉及的用地(含用林用草)范围、使用期限、损毁类型发生变化的;或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剩余矿山服务年限+复垦管护年限)中剩余矿山服务年限小于拟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时间的,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

四、兵团自然资源国土整治中心负责兵团本级登记权限内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工作,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各自权限范围内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工作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之日(含)前已受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若不涉及用地(含用林用草)范围、使用期限、损毁类型发生变化的,按原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991-2313404

附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指南(临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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