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林业和草原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专项检查 |
1 | 对草原防火安全的检查 | 《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和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在草原防火期内,对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 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是否安装防火装置。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是否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是否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是否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 2 | 无 |
2 | 对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1 | 无 |
3 | 3.1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3.2对国家二级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建立由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犯罪案件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1.是否按照野生植物采集证、收购证开展采集、收购活动。 2.是否按照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批准文件要求开展相关活动。 3.是否有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 | 1 | 无 |
4 | 3.3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1.是否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要求开展相关活动。 2.人工繁育是否规范,具体为:是否持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有效批准文件或证照。是否具备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物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是否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伤病治疗和防疫档案。是否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是否一年内或长期未开展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人工繁育单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变更证照信息。 | 1 | 无 |
5 | 对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行为现场检疫、复检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第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执行检疫任务,行使下列职责:(一)进入车站、机场、邮局、仓库、市场及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存放、种植等场所,实施检疫和检疫监督;(二)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有关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合同、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等有关资料;(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1.查看档案资料,进销台账是否健全、植物检疫证书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无效的植物检疫证书。 2.现场检疫植物及其产品是否携带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害。 | 1 | 无 |
6 | 对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为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 1.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是否在自然保护区内存在违法违规项目建设,是否存在破坏自然保护区、湿地资源的情况。 2.是否存在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定以外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3.是否实施湿地占补平衡或者占用重要湿地是否缴纳湿地恢复费。 | 1 | 无 |
兵团林业和草原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5年06月27日
信息来源:兵团林业和草原局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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