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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5年04月30日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研究处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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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政策法规研究处
兵团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检查类别事项名称
1对兵团辖区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兵团确权且登记发证范围内开采143种矿产资源的监督检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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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兵团辖区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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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兵团辖区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对地质资料汇交人的行政检查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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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兵团辖区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兵、师
5对兵团辖区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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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兵团辖区测绘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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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兵团辖区测绘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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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兵团辖区测绘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督检查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来华测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三)是否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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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兵团辖区测绘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地图市场的检查;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地图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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