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工作,防止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确保兵团林业植物及生态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业植物检疫登记,是指师(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对辖区内从事选育、生产、加工及经营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林业植物检疫备案登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其登记信息按规定进行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复检和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登记范围包括: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野生珍贵花卉;
(三)干果、木材、竹材、木质包装材料、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四)属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鲜果、中药材、花卉、草坪草及其繁殖材料。
第四条 凡选育、生产、加工和经营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师(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登记申请,填写《林业植物检疫登记申请表》(见附表),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料。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对其申请及相关资料审核后,对资料齐全的发给《林业植物检疫登记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备案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进行变更。
第五条 《林业植物检疫登记证》由兵团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和涂改。
第六条 申请林业植物检疫登记的单位须确定林业植物检疫报检人员,代表本单位向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申办有关检疫事宜:
(一)申报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协助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做好产地检疫工作和调运检疫工作;
(二)报告本单位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培育、生产、加工、调运、引种、经营计划及有关情况,办理林业植物检疫登记;
(三)做好疫情调查监测,及时报告疫情,配合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做好封锁控制和防治扑灭疫情工作;
(四)申请办理国外引种审批,协助做好隔离试种期间疫情监测和疫情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对登记的选育、生产、加工及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建立专项档案,做好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及复检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辖区林业植物检疫报检人员或登记单位领导人会议,总结交流情况,通报存在问题,部署工作任务,深入登记单位现场检查、督促检疫工作落实情况。
第八条 选育、生产、加工、经营和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台账,保存检疫凭证。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防止可能染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第九条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积极协调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定期开展联合检查、督促,维护正常的林业植物生产和经营市场秩序,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蔓延,保护林业生态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兵团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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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植物检疫登记申请表 | |||||
师 (市) 团(场)林检登字第[ ]号 申请时间: | |||||
申请人 (单位) | |||||
法人代表 | 法人代码 | 法人身份 证 号 码 | |||
单位地址 | 单位电话 号 码 | ||||
报检员 姓 名 | 报检员 电 话 | ||||
单位性质 | 登记类别 | ||||
生产经营 地 点 | 生产经营 种 类 | ||||
年预计生产植 物或植物产品 名 称 | 品名 (或材种)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