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无障碍浏览

关于开展兵团产业园用地情况总调查2021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全面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1年07月01日 信息来源:兵团自然资源局 编辑: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

兵自然资电〔2021〕16号

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落实2021年全国和兵团自然资源工作会议部署,客观反映兵团产业园节约集约用地状况,全面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要求,开展兵团产业园用地情况总调查暨2021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全面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包括:

(一)第一类产业园。《中国开发区审核目录公告》(2018年版)内的各类开发区。

(二)第二类产业园。除第一类产业园外,由师市、团场批准设立,以产业发展为主导,具有稳定的管理机构和明确的空间范围,办理过农用地转用等用地手续的各类产业园。

(三)第三类产业园。兵团2020年开发区整合后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

本次调查评价时点统一为2020年12月31日。第一类产业园按照批准范围和实际管理范围两种口径开展调查,第二类产业园(师市、团场批准)以实际管理范围为准开展调查,第三类产业园按照兵团自然资源局核定后的四至范围开展调查。

二、主要工作任务

请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工作方案(见附件)有序组织开展产业园用地情况总调查,并对调查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主要工作包括:

(一)第一类产业园。开展用地状况、供地状况、用地效益及管理绩效调查,按照全面评价要求,完成开发区批准范围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等工作。

(二)第二类产业园。全面搜集有关园区信息,开展用地状况、供地状况、用地效益及管理绩效调查,并对园区用地状况进行分析。

(三)第三类产业园。全面搜集整理整合后的园区信息,开展基本信息、用地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建筑工程数据调查,完成附件2、附件3的信息填报。

三、调整优化内容

为确保真实反映产业园用地状况,产业园用地情况总调查暨2021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充分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等基础数据,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对调查评价范围、工作任务和待建地调查等内容进行调整和优化。主要包括:

(一)完善调查评价范围。为准确掌握产业园土地集约利用状况,全面覆盖各类产业园。除开发区批准范围外,将实际管理范围纳入调查评价。

(二)调整调查评价任务。第一类产业园批准范围参照全面评价要求完成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等工作,形成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数据库。第二类产业园区参照监测统计要求,重点对其土地利用、利用效益有关指标和数据进行调查,并对园区用地状况进行分析。第三类产业园区参照全面评价和监测统计要求,重点对基础信息、土地利用、经济状况、建筑工程状况进行调查,完成附件2、附件3的信息填报。

各类园区均不再开展典型企业调查和潜力评价。

四、成果要求

请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4月1日前提交国家级开发区批准范围坐标文件。8月1日前按照方案要求向兵团自然资源局提交第一类产业园全面评价成果、第二类园区调查监测成果、第三类园区基础数据调查表。

各师要充分应用调查评价成果,研究其在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改革、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开发区动态管理等方面应用的具体措施,同时积极探索将调查评价成果与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安排、土地成片开发等相接的工作机制等。

五、工作组织

兵团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负责兵团产业园用地情况总调查的具体部署,组织开展兵团范围内调查评价工作。兵团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为兵团工作组织实施单位,组织指导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调查评价工作,负责调查评价工作的技术指导与基础数据的审核、整理、汇总分析及必要的调查评价等工作。

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技术单位开展产业园用地情况总调查暨2021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工作。

六、经费安排

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积极主动向师市汇报产业园用地情况总调查暨2021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产业园用地情况总调查暨2021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全面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52号)中,“调查、评价、数据审核与汇总等经费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调查评价工作时,不得向产业园收取任何费用”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等文件要求,编制各师市产业园用地情况总调查暨2021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预算方案,列入师市年度预算。于2021年3月底前确定各师技术单位,并将相关信息报兵团自然资源局所有者权益处和兵团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附件:《兵团产业园用地情况总调查暨2021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总体方案》

联系人及电话:樊    0991-2313317

仝一休   0991-2833896

兵团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8日

附件:

兵团产业园用地情况总调查暨2021年度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总体方案

为摸清兵团各类产业园区用地情况,同时保障2021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2014年度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标准(2014年度试行)》、《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制图规范(2014年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图规范》)等,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为指导,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工作,同时对师市、团场批准的产业园进行调查,了解产业园数量、类型和范围,摸清产业园用地状况。为加强产业园用地精细化管理,促进产业园土地集约利用等提供数据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为保障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提高成果规范性和实用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

本次调查评价对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和产业园调查两项工作进行整体部署,统筹开展。

(二)延续性原则

本次调查评价延续开发区集约利用评价的主要技术要求,以保证数据口径一致性,实现评价成果的可比性。

(三)全面性原则

本次调查评价涵盖三类产业园,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其他由师市、团场批准的各类园区,以及兵团2020年整合后的园区范围。其中,开发区范围包括批准范围和实际管理范围。

(四)层次性原则

本次调查评价以开发区为重点,根据各类产业园对象的不同,有侧重、分层次设置调查内容,采用区别化的调查评价方法。

(五)综合性原则

本次调查评价充分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及规划、土地供应等管理数据,综合进行产业园信息的采录和用地状况调查,保证数据真实可靠。

三、总体要求

(一)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评价的对象有两类,包括:

1. 第一类产业园:《中国开发区审核目录公告》(2018年版)内的各类开发区。(附件6)。

2. 第二类产业园:除第一类产业园外,由师市、团场批准设立,以产业发展为主导,具有稳定的管理机构和明确的空间范围,办理过农用地转用等用地手续的各类产业园。

3. 第三类产业园:兵团2020年开发区整合后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附件7)

各类旅游度假区和农业类园区暂不纳入此次调查范围。

(二)工作内容

1)第一类产业园:开展用地状况、供地状况、用地效益及管理绩效调查,按照全面评价要求,完成开发区批准范围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等工作。

2)第二类产业园:全面搜集有关园区信息,开展用地状况、供地状况、用地效益及管理绩效调查,并对园区用地状况进行分析。

3)第三类产业园:全面搜集整理整合后的园区信息,开展基本信息、用地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建筑工程数据调查,完成附件2、附件3的信息填报。

(三)调查时点

本次调查评价时点统一为2020年12月31日。

(四)相关技术约定

1.为保证评价工作的整体性和连续性,本次调查评价应充分利用2018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成果,并参考2019年度、2020年度监测统计成果数据。

2.在数据获取上,应尽可能采用官方口径和有可靠来源的数据,或根据实地调查确定。各类数据应与园区调查范围相对应。

3.除特殊说明外,本方案中涉及的基本概念、用地分类与定义、指标内涵以及各类数据的口径、来源、处理方式、计量单位等与《规程》一致。

四、产业园名录整理

建立产业园区名录是开展产业园用地情况总调查的基础。请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开展产业园基本信息收集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附件1的要求填写表格,形成产业园名录。

第一类产业园应以《公告目录》为依据,包含《公告目录》中的5个国家级和16个省级开发区。

第二类产业园应全面综合师市及相关部门、团场的园区设立情况,根据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落实产业园的基本信息。既包含师市和师市部门设立的园区,也包含团场设立的园区。

第三类产业园应以兵团2020年开发区整合后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批准名称为主。

五、工作准备

(一)工作表格

根据调查评价工作需要准备相关工作表格,用于填写相关的调查信息,详见附件。

(二)其他相关资料和数据

准备已有的调查成果和管理数据,包括各类报告、图件、文件、空间数据库等。如开发区全面评价和监测统计成果、地籍调查、规划、土地供地、三调数据、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状况的统计年报或报表、经济社会普查资料等。

(三)调查底图

调查底图采用接近调查时点的最新高分辨率航摄或卫星正射影像图为底图,叠加调查范围相关的行政界线、开发区边界、地籍宗地、规划、供地、三调地类等空间数据。比例尺以外业现场调查时便于携带,又可清晰识别土地利用状况为宜。

六、产业园范围确定

第一类产业园调查范围包括批准范围和实际管理范围。批准范围为《公告目录》明确的,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界线围合的四至范围;实际管理范围为产业园行使实际管理权限的范围,包括所在地方政府部门明确的代管范围,以及内设、代管或挂靠的各类以“园中园”形式存在的二级园。实际管理范围应有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支持。四至范围确定后在调查底图上标注,并数字化批准范围和实际管理范围形成矢量边界文件。四至边界没有变化的,可直接使用上一次全面评价的矢量边界。

第二类产业园以各级政府认可的实际管理范围为准。实际管理范围应有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支持。四至范围确定后在调查底图上标注,并数字化形成矢量边界文件。

第三类产业园以园区整合后,兵团下达的批准面积为主,实际管理范围以勘测面积为主,批准面积应有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支持。四至范围确定后在调查底图上标注,并数字化批准范围和实际管理范围形成矢量边界文件。

各类产业园空间范围可以重叠。第一类产业园因扩区、核减等原因与原评价范围界线发生变化的,或《公告目录》发布后新设立的开发区,应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审批文件。第二类产业园范围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说明。第三类产业园范围应提供四至坐标、相应证明材料和说明。

七、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包括用地状况调查、供地状况调查、用地效益调查、闲置土地调查和待建地调查。应充分参照已有地籍、调查、供地、开发区统计报表等资料成果和遥感影像,携带调查底图进行实地调查和收集。调查完成后,在资料整理和数据校核的基础上,填写相关表格,开展数据库建设。

(一)用地状况调查

第一类产业园按照批准范围参照三调成果和规划图件,按照《规程》土地利用状况分类和调查要求,细化调查各类已建成、未建成和不可建设土地,并分别填写附件2。

第一类产业园实际管理范围、第二类产业园调查并填写附件3中相关信息。

第三类产业园按批准范围参照三调成果和规划图件,按照《规程》土地利用状况分类和调查要求,细化调查各类已建成、未建成和不可建设土地,填写附件2,实际管理范围填写附件3中的相关信息。

(二)供地状况调查

第一类产业园按照批准范围根据供地管理有关资料,按《规程》要求细化调查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尚可供应土地和不可供应土地,并分别填写附件2。

第一类产业园实际管理范围、第二类产业园调查并填写附件3中相关信息。

第三类产业园按批准范围根据供地管理有关资料,按《规程》要求细化调查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尚可供应土地和不可供应土地,填写附件2,实际管理范围填写附件3中的相关信息。

(三)用地效益调查

收集各类产业园相关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报告、报表、数据汇编、年鉴等资料,以及园区管委会或街道社区统计数据。

第一类产业园按照批准范围填写附件2。

第一类产业园实际管理范围、第二类产业园填写附件3。

第三类产业园按批准范围填写附件2,按实际管理范围填写附件3。

经济、人口等数据应与调查范围相对应,不对应的需按照《规程》的相关要求进行数据剥离。其中,二三产业税收总额与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对应,工业(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物流)企业总收入、工业(物流)企业税收总额与调查范围内工矿仓储用地对应。

数据应从来源、口径、处理方式、年度变化等方面进行校核,根据数据间的逻辑关系和变化程度,分析判断各项基础数据是否存在异常。存在异常的数据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填报,并进行说明。

(四)闲置土地调查

对产业园内闲置土地情况开展调查。闲置土地面积原则上来源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第一类产业园按照批准范围填写附件2。

第一类产业园实际管理范围、第二类产业园填写附件3。

第三类产业园按批准范围填写附件2,按实际管理范围填写附件3。

(五)待建地调查

仅针对第一类产业园按照批准范围开展,国家级开发区批准范围内的待建地调查核实工作由部规划院在上年度待建地图斑基础上统一提取,对原有待建地图斑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省级开发区批准范围内的待建地调查核实工作由兵团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向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的技术单位提供待建地核实数据包(待建地矢量数据、待建地汇总表、图斑截图等),并结合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图件确定待建地供应情况级规模。(注:省级开发区待建地核实暂不开展,由兵团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与部规划院对接确认图斑提取要求后在统一通知)

八、数据审核

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调查完成的数据成果汇交到兵团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由兵团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对数据质量进行抽查检查,重点对数据完整性、数据逻辑关系及异常数据等进行核实,对异常数据要反馈调查单位进一步检查核实。并汇总形成兵团数据库。

九、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第一类国家级产业园批准范围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工作由部规划院负责。

第一类省级产业园批准范围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工作由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的技术单位负责。

(一)开发区评价类型划分

按照《规程》要求,根据批准范围的工矿仓储用地和住宅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状况,将开发区划分为工业主导型和产城融合型两类。

(二)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评价

针对第一类省级产业园批准范围开展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指标理想值确定、指标标准化方法执行《规程》规定。指标权重值统一由部测算并下发。

十、成果要求

本次调查评价成果数据库主要包括产业园调查评价空间数据、表格数据、图件成果、文件资料汇编、调查评价成果报告等。各省提交省级汇总分析报告及开发区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公示方案。

(一)成果内容

1.产业园调查评价空间数据

各类产业园均需提供范围边界。第一类产业园、第三类产业园还需提交批准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空间矢量信息。空间数据统一采用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产业园调查评价表格数据

各类产业园按照本方案要求填写的各类数据表格。

3.图件成果

各类产业园均需提供产业园范围示意图(见附件5)。第一类产业园、第三类产业园还需制作提交批准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图(I)——按建设状况划分、土地利用状况图(II)——按供应状况划分,编制参照《制图规范》要求。

4.产业园证明文件等资料汇编

各类产业园对于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产业园设立证明材料、其他相关图件、文件材料等,进行规范化和数字化处理,汇集成册。

5.产业园调查评价成果报告

产业园调查评价成果报告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专题分析报告等。产业园调查评价工作的省级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级技术支撑单位,汇总全省情况,完成省级成果报告。各产业园根据情况自愿编制产业园调查评价成果报告。

1)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次调查的工作目的和意义、工作依据、任务与内容、技术思路、工作组织、技术方法和过程总结、人员构成、经费使用情况、成果检查情况、工作成果、经验以及相关建议等。

2)技术报告

技术报告包括园区整体情况、评价范围、基础资料的有关说明、评价技术路线与方法、用地调查分析、集约程度评价与分析、综合结论分析、成果应用及政策建议,以及评价工作中有关特殊情况的说明等。技术报告可参照《规程》要求编制,应反映出各类产业园调查评价特点,重点分析产业园现状及土地集约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强管理的政策建议。

6.2021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公示方案

兵团自然资源局将根据评价结果所形成的兵团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评价进行公示。内容包括参评开发区分管理类型和评价类型的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情况、土地节约利用状况、以及省级开发区综合排名。

(二)成果提交形式

调查评价成果提交由审核软件生成的mdb格式电子文件;成果报告提交word格式的电子文档;各产业园区基本数据提交excel格式电子文件,图件提交shp和jpg 格式电子文件,园区范围坐标提交txt格式电子文件;证明文件扫描件提交pdf格式电子文件。

 

 

附件1.

       产业园名录

序号

名称

类型

所在行政区位置(到区、县)

园区联系方式

备注

1

2

3

注:

1.“类型”填写一类A、一类B、二类或三类。一类A为国家级开发区,一类B为省级开发区;

2.“位置”填写产业园或开发区所在区、县名称。

 

 

附件2.

第一类产业园批准范围土地集约利用状况数据调查表

F.1 开发区基本信息调查表(Ⅰ)

项目

内容

备注

开发区名称

开发区级别

开发区审批类型

开发区设立时间

开发区审批单位

开发区管理机构

开发区管理机构地址

开发区主导产业

开发区依法审批土地总面积(hm2

资料来源:

 

F.2 开发区基本信息调查表(Ⅱ)

项目

批准范围

开发区评价面积(hm2

开发区四至范围

开发区评价类型

土地开发率(%)

开发区常住人口(人)

开发区已征转土地面积(hm2

开发区工业(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万元)

开发区二、三产业税收总额(万元)

开发区工业(物流)企业总收入(万元)

开发区工业(物流)企业税收总额(万元)

注:1.开发区评价面积是指评价范围的图上量算面积。
2.土地开发率是指已达到供地条件的土地面积与开发区除不可建设土地以外的用地面积之比。
3.开发区常住人口为截至评价时点对应评价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数据。
4.开发区工业(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截至评价时点历年累计值。
5.开发区二、三产业税收总额、开发区工业(物流)企业总收入、开发区工业(物流)企业税收总额为依《规程》相关条款确定的全年数据。
6.进行工业(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工业(物流)企业总收入、工业(物流)企业税收总额统计时,只有工矿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企业的经济数据才可计入数据统计范围,其他类型用地上的物流企业的经济数据不可计入数据统计范围。

7.开发区内已征转土地面积(hm2),即截至评价时点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含城市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

资料来源:

 

F.3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统计表(Ⅰ)—按建设状况划分

单位:hm2、%

类别

编码

批准范围

面积

比例

开发区土地

Z

 100

1.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

A

 100

住宅用地

A1

工矿仓储用地

A2

交通运输用地

A3

   #其中:街巷用地

A31

商服用地

A4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5

   #其中:公园与绿地

A51

其他城镇建设用地

A6

2.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

B

 100

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

B1

   #其中:已建成农村工矿仓储用地

B11

其他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

B2

  #其中:已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        

B21

        未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                

B22

3.不可建设土地

C

 100

河湖及其蓄滞洪区土地

C1

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

C2

其他不可建设土地

C3

注:数据为截至评价时点数据。

资料来源:

 

 

F.4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统计表(Ⅱ)——按供应状况划分

单位:hm2、%

类 别

编 码

批准范围

面积

比例

开发区土地

Z

 100

1、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D

 100

划拨土地

D1

有偿使用土地

D2

  #其中:有偿使用且未到期土地                  

D21

      有偿使用且已到期但未处置土地

D22

2.尚可供应土地

E

 100

尚可划拨土地

E1

尚可有偿使用土地

E2

   #其中: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                    

E21

          其他尚可有偿使用土地

E22

3.不可供应土地

F

 100

注:数据为截至评价时点数据。

 

F.5 开发区闲置土地统计表

单位:hm2、%

类 别

编码

批准范围

面积

占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比例

闲置土地

G

注:数据为截至评价时点数据。

资料来源:

 

 

F.6 开发区建筑工程状况统计表

单位:hm2

项目

批准范围

总建筑面积

建筑基底总面积

工矿仓储用地上的总建筑面积

工矿仓储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基底、露天堆场
和露天操作场地的总面积

注:1.数据为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内的数据。
   2.数据为截至评价时点数据。

资料来源:

 

附件3.  

各类产业园实际管理范围土地集约利用状况数据调查表

               

产业园名称:

类型

类 别

项 目

实际管理范围

用地状况数据

土地总面积(hm2

已达到供地条件的土地面积(hm2

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面积(hm2

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hm2

工矿仓储用地面积(hm2

住宅用地面积(hm2

不可建设土地面积(hm2

闲置土地面积(hm2

社会经济数据

常住人口(人)

工业(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元)

二、三产业税收总额(万元)

开发区工业(物流)企业总收入(万元)

开发区工业(物流)企业税收总额(万元)

建筑工程数据

总建筑面积(万m2

工矿仓储用地总建筑面积(万m2

建筑基底总面积(万m2

工矿仓储用地建筑物构筑物基底面积、露天堆场和露天操作场地面积(万m2

注:

1.“类型”填写一类A、一类B、二类、三类。一类A为国家级开发区,一类B为省级开发区;

2.数据为截至评价时点数据。

 

附件4

      1 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表

目 标

子目标

指 标

指标属性

土地利用状况

土地利用程度

土地开发率

正向相关

土地供应率

正向相关

土地建成率

正向相关

土地待建率

负向相关

用地结构状况

工业用地率

正向相关

土地利用强度

综合容积率

正向相关

建筑密度

正向相关

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

正向相关

工业用地建筑系数

正向相关

用地效益

产业用地投入产出效益

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

正向相关

工业用地地均税收

正向相关

管理绩效

土地利用监管绩效

土地闲置率

负向相关

 

2  产城融合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分析指标

目 标

子目标

指 标

指标属性

土地利用

状况

土地利用程度

土地开发率

正向相关

土地供应率

正向相关

土地建成率

正向相关

土地待建率

负向相关

土地利用强度

综合容积率

正向相关

建筑密度

正向相关

用地效益

综合用地效益

综合地均税收

正向相关

人口密度

正向相关

管理绩效

土地利用监管绩效

土地闲置率

负向相关

 

附件5:

产业园范围示意图

图片1

备注:图件编制参照《制图规范》,其中开发区批准范围边界用红色实线示意,实际管理范围边界用黄色虚线示意。


附件6.

   兵团级以上开发区(园区)统计表

序号

师域

开发区名称

级别

开发区批准面积

实际管理范围面积

1

第一师

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

1350

2398.12

2

新疆阿拉尔台州产业园区

省级

978.36

978.36

3

第二师

第二师铁门关经济工业园区

省级

1032

1032.38

4

第三师

第三师图木舒克工业园区

省级

2697.6

3680

5

兵团草湖产业园

省级

1000

996.23

6

第四师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

国家级

1000

999.79

7

兵团霍尔果斯口岸工业园区A区

省级

1660

1660.28

8

兵团霍尔果斯口岸工业园区B区

省级

3651

3651.3

9

第四师金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省级

1500

1500.03

10

第五师

第五师双河市荆楚工业园区

省级

1237.89

1238.76

11

第六师

新疆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

1480

5122.29

12

五家渠工业园区

省级

6896

9010.88

13

五家渠青湖生态经济开发区

省级

2093.63

2093.63

14

第七师

第七师奎屯天北新区工业园区

省级

2115

2115.46

15

第七师五五工业园区

省级

4303

4303

16

第八师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

2110

2110.108

17

石河子北工业园区

省级

3120

3120

18

石河子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区

省级

2030

2030

19

十户滩新材料工业园区

省级

1484.3

1484.3

2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家级

25.96

25.96

21

第九师

九师巴克图工业园区

省级

1240.74

1240.74

22

第十师

第十师北屯工业园区

省级

2339.23

2339.23

23

第十师屯南工业园区

省级

1025

1025.01

24

第十二师

新疆兵团准东产业园区

省级

3280

3282.85

25

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

省级

3181

3702.3

26

第十三师

新疆兵团哈密二道湖工业园区

省级

4094.53

4094.46

27

第十四师

北京皮墨工业园区

省级

770.08

770.08

28

建工师

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

省级

300.19

300.97


附件7.

兵团级2020年开发区整合后开发区(园区)统计表

序号

师域

开发区名称

级别

1

一师

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

2

二师

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

兵团级

3

三师

喀什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

国家级

4

图木舒克经济技术开发区

兵团级

5

草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兵团级

6

四师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

国家级

7

可克达拉经济技术开发区

兵团级

8

五师

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

兵团级

9

六师

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

10

七师

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

兵团级

11

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

兵团级

12

八师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

13

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家级

14

九师

巴克图经济技术开发区

兵团级

15

十师

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

兵团级

16

屯南经济技术开发区

兵团级

17

十一师

兵团新型建材经济技术开发区

兵团级

18

十二师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兵团级

19

十三师

新星经济技术开发区

兵团级

20

淖毛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兵团级

21

十四师

昆玉经济技术开发区

兵团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