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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1年07月01日 信息来源:兵团自然资源局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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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自然资发〔2021〕16号

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探索构建兵团公示价格体系,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推进自然资源分等定级

(一)开展林地草地分等定级试点。选取一师阿拉尔市、二师铁门关市、九师、十师北屯市等4个师市作为林地草地分等定级的试点单位,参照《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采用相关技术准则,评定试点师市林地、草地等别和级别,全面掌握试点地区林地、草地质量分布状况,实现林地、草地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为下一步全兵团开展林地草地分等定级工作开展打下基础。试点工作完成期限为2022年6月30日。

(二)完成农用地(耕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各师市要按照国家公布的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依据《农用地定级规程》和《农用地估价规程》,组织开展师市范围内团场农用地(耕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完成期限为2022年6月30日。

二、完善兵团自然资源公示价格体系

(一)完善城市及团场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按照城镇基准地价“每三年更新一次,每六年全面评价”要求,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对长期未开展团场区域平均地价或已超过基准地价更新年限的城市、团场,尽快完成全面更新。新发布的城镇基准地价,要在一级地类的基础上细化表达方式,满足当地不同权利类型、不同利用类型地价管理需要。

(二)优化更新城市标定地价和地价监测。继续在兵团10个城市开展地价动态监测更新工作,依据国家技术规范,参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合理调整监测范围,增设动态监测点,及时反映土地市场交易信息,完成期限为2022年1月30日。城市标定地价结合各师市实际,可按照“每三年更新一次,每六年全面评价”要求,定期开展更新工作。

三、加强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管理

(一)做好两个通则的宣传实施。《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1060-2021)和《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1061-2021)两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已经审查发布,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请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宣传和指导监督。

(二)规范混合用途土地出让地价评估。涉及多种用途混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按不同用途分别评估地价。2021年6月1日起,出让地价估价报告除需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报告内容和格式外,估价结果和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在总地价外应按各用途单列地面地价、楼面地价和总价,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相关模块同步进行调整。请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

(三)持续加强行业监管。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严格履行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管理职责,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后即可全国从业,各师市不得搞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不得强制要求异地土地估价机构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按照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强化技术支撑。兵团技术指导单位提供全程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师市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技术力量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三)确保工作质量。加强质量控制,建立核查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建立技术工作台账,保证成果数据可追溯。严格执行保密有关规定。

(四)做好人员、经费保障。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自然资源评价评估等相关工作,要积极争取师市支持,提前将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和管理,提高项目参与人员专业水平,确保工作有序实施。

                           兵团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