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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要湿地确认办法(暂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1年02月19日 信息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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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规范兵团重要湿地确认和兵团湿地目录认定及管理,加强兵团重要湿地的保护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要湿地确认办法(暂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在征求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兵团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部门和各师市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兵团林业和草原局党组会议2021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要湿地确认办法(暂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要湿地确认办法(暂行)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

兵团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