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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林业和草原局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七)整改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年12月16日 信息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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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兵团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销号制度》《兵团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资料台账管理制度》要求,兵团林业和草原局承接原兵团农业局(林业局)整改任务,现对第七项整改任务中由兵团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监督指导的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一些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感不强。国土资源、旅游等部门2013年后仍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水电站、旅游等项目,乱作为问题比较突出。林业局对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严重缺位,对保护区大量存在违法违规项目不监管、不制止。

二、整改目标

落实保护区主体责任,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明确保护区界线,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

三、整改完成情况

(一)切实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坚持以上率下。局党组认真履行环保督查整改主体责任,局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成立了兵团林草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同时兼任办公室主任,机关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对办公室职责进行细化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细化整改方案,将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对照《兵团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进一步梳理细化整改任务,研究制定了《兵团林业和草原局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清单》,一竿子插到底抓整改,逐项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时限,交账时间,确保任务到人、责任到岗、要求到位;三是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压紧压实责任。与第三、六、七、八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签订了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师落实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和目标任务。制定下发了《兵团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年度考核。指导师市压实湿地保护区管理责任,层层签订管护责任书,将管护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二)成立和健全自然保护区专职管理机构,推进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2018年6月,兵团党委编办批复成立了兵团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湿地保护管理中心、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核定编制8人。2019年6月,兵团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湿地保护管理中心、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主管部门变更为兵团林业和草原局。结合兵团事业单位机构改革,2020年7月,兵团党委编办批复成立了兵团林业和草原资源监测中心(兵团自然保护地中心、兵团湿地保护中心、兵团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兵团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院),核定编制23人,机构和人员得到落实。督促指导相关师市建立和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第三、六、七、八师自然保护区均已成立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独立行使职能职责,配备了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完善了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制度和考核机制,使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步入正常化、规范化运行轨道。

(三)督促指导师市完成湿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勘界立标工作。20185月15日,原兵团林业局批复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叶尔羌河中下游湿地省级(兵团)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8-2027年)》。我局自2019年3月新组建后,积极履行行业监管职能,督促指导七师、八师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按程序报审后,分别于2019年8月9日和11月26日对《奎屯河湿地省级(兵团)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8年—2030年)》、《第八师玛纳斯河流域中上游湿地省级(兵团)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9年—2030年)》进行批复。依据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批复的范围和三区管控要求,指导相关师市制定自然保护区勘界立标方案,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定标工作,建立矢量数据库,在重要地段、重要部位设立界桩、界碑和标识牌,目前4个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勘界立标工作已完成。

(四)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和执法,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一是联合兵团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行为等专项行动,实地核实自然保护区重点问题整改情况,全面摸排各类自然保护地问题线索,推进问题处理和整改,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和专项检查,局领导带领整改小组成员对第三、六、七和八师湿地自然保护区环保督察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帮扶十余次,及时掌握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帮助解决相关问题,督促指导第三、六、七、八师加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设施整改力度,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月调度整改完成进度;三是制定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兵团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督促指导相关师市对自然保护区全面开展清理整治,对新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切实加强和改进兵团自然保护地的建设管理;四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准入审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坚决禁止进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均可向我局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公示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至2020年12月22日

受理部门:兵团林业和草原局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联系电话:0991-2890982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516号南湖明珠大厦1706室

邮编:83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