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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年09月28日 信息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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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25号),加快健全兵团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兵团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和兵团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坚持国家就产权制度改革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为重点,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以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为基础,着力促进自然资源集约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修复,加强监督管理,注重改革创新,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兵团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为推动兵团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美丽兵团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兵团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基本建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明显提升,有力促进兵团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加快构建分类科学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着力解决权利交叉、缺位等问题。处理好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创新自然资源资产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落实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完成团场连队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存在宅基地的师市,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推进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探矿权、采矿权授予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依据不同矿种、不同勘查阶段地质工作规律,探索合理延长探矿权有效期及延续、保留期限。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探索分类设定采矿权有效期及延续期限。依法明确采矿权抵押权能,探索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衔接机制。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利体系,依法明确权能,允许流转和抵押。逐步理顺兵团水域滩涂养殖的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水权与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的关系。制定出台兵团地下水管理办法,加强地下水管控。

(二)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根据国家和自然资源部授权或委托,探索建立兵团和委托师市代理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监督管理体制。兵团主要对授权或委托管理的土地、矿产资源、国有林区、大河大湖、生态功能重要保护区等直接行使所有权;对授权行使的其他自然资源所有权,可委托师市代理行使。按照国家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逐步探索建立兵团本级与师市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力度。推进团场集体连队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确权,依法落实团场集体连队经济组织法人地位,明确团场集体连队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由团场集体连队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增强对团场集体连队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能力,团场集体连队经济组织成员对自然资源资产享有合法权益。合理界定林地和草地范围,逐步解决林权证、草原证“一地两证”问题,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探索实施草原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

(三)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根据国家自然资源统一分类标准和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兵团自然资源调查,摸清兵团重要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保护和开发利用状况。根据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评价制度,开展实物量统计,探索价值量核算,研究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自然资源动态监测制度,完善自然资源调查机制和技术支撑体系,适时组织基础性地理国情、绿洲区域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及时跟踪掌握各类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建立兵团统一权威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

(四)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配合做好由国家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积极推进由兵团代为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信息化管理,建立兵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实时关联,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建立兵团“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形成兵团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蓝图”。开展自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对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健全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和农田防护林体系。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退牧还湿、退牧还草,严格执行基本草原保护、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三项制度。结合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着力构建全兵团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积极预防、及时制止破坏自然资源资产行为,强化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探索建立兵团、师市、团场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给予合理补偿。健全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制度,构建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鼓励兵团、师市、团场、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探索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扩大自然生态空间,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水域滩涂养殖捕捞的权利、特许经营权等合理退出问题。

(六)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深入推进全兵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探索开展全兵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和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调整与竞争性出让相关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方式。根据国家授权或委托,严格执行油气勘查开采准入标准。有序放开油气勘探开采市场,完善竞争出让方式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更为严格的区块退出管理办法和更为便捷合理的区块流转管理办法。完善水资源资产产权管理,健全水资源取水许可制度,根据兵团流域生态环境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开发利用管控目标,严格执行兵团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对流域水资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监管。落实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和资产审核制度。根据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标准体系和产业准入政策,将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水平和生态保护要求作为选择使用权人的重要因素并纳入出让合同。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市场规则,规范市场建设,明确受让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资产的要求。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机制,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信用体系。

(七)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编制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并不断完善建设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管理“三联动”和“三线一单”硬约束、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坚持谁破坏、谁补偿原则,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和压覆矿产的占用补偿制度,严格占用条件,提高补偿标准。落实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生态修复和赔偿责任主体,强化对责任人履行修复或赔偿责任义务的监管,由责任人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产权安排,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

(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发挥人大、行政、司法、审计和社会监督作用,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全程动态有效监管。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定期向兵团报告兵团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设有人大的师市,要求师市政府每年按照规定向师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辖区上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设有人大的师市,师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听取和审议师市政府关于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专项报告,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对于未设立人大的师,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定期向师报告师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建立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数据库,探索构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检测平台体系。推动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数据互联互通。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督察执法体制,加强督察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查处兵团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领域违法案件。

(九)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配套制度体系。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涉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适时对兵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立改废释工作。系统总结团场连队土地制度改革等试点经验,提炼具有制度价值的试点成果,为修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提供实践支撑。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全面落实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法律制度,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协同审判机制和多元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推行。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兵团建立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兵团自然资源局牵头,统筹协调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进度,确保改革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二)强化统筹推进。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具体内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鼓励师市因地制宜开展探索,充分积累实践经验;在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区、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地区等区域,探索开展促进生态保护修复的产权激励机制试点,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试点地区,部署一批健全产权体系、促进资源集约开发利用和加强产权保护救济的试点。强化试点工作统筹协调,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基本思路和重点任务,为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