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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兵团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解释说明

发布时间:17年11月17日 信息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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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法制办:

兵团国土资源局2017428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兵团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兵国土资规〔20172号)。现就文件制定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修订意图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能,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对《兵团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兵国土资发〔2009134号)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过程

通知草拟以来,多次征求了相关处室的意见,局分管领导2次组织专题会讨论,并提局我局第三次局务会审定

三、主要内容

与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不一致内容做如下说明:

一是根据新兵发〔201413号文件规定,本办法第八条增加了“经批准的兵团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次或单独选址项目使用50公顷以下的国有未利用地,由师根据兵团委托审批”的内容。

二是结合兵团实际,删除了“一书四方案”呈报说明书中有关集体土地的内容。

三是将部69号令规定的自然天日统一折算为工作日并进行了适当的压缩。如将第十条“一书四方案”组件时间由部规定的30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第十五条将“有批准权的行政机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30日内审查完毕”压缩为15个工作日。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相应工作日在兵国土资发〔2009134号文件的基础上均进行了压缩。

四是针对兵团国有土地性质,增加了第五条内容,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兵团国有土地参照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是在第二十四条增加符合“国家土地优惠政策”内容。将“办理土地登记”修改为“办理不动产登记”。


兵团国土资源局

2017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