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
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于2009年4月3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把握好政策界限,认真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
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
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于2009年4月3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把握好政策界限,认真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