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 |||||||
文件 | |||||||
新计价房[2001]500号 | |||||||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 |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伊犁州、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 |||||||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新财综字[2000]395号)的规定,我们重新审定了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随文下发(祥见附件),请认真遵照执行。 |
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_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