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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国土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发布时间:17年06月22日 信息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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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行政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租赁金、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土地入股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1.征收土地出让收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关于兵团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意见的通知》(新兵发〔2001〕105号)“凡兵团批准的国有企业改革,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企业隶属的师行文报兵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将土地估价报告及有关文件报兵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兵团国有工交建商企业改制中土地评估和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新兵发〔2001〕5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兵团批准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的,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兵团土地管理局审批。土地估价报告报兵团土地管理局备案”

 
2.征收新增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 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土地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并按规定将有关联次送有关部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
兵团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告知应由兵团本级征收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的范围、征收方式、金额计算方式、减免缴费条件。
2.审核责任:审核应由兵团本级征收土地出让收入的缴纳标准、计算金额、交款期限。审查免缴、减缴的条件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开具土地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抄送兵团财务局,定期开展对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应缴未缴的师(市)及时会同兵团财务局共同催缴,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