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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国土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发布时间:17年06月22日 信息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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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1行政处罚违法转让类的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确权给兵团土地的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权: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其中,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具体罚款数额如下: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五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对兵团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履行土地监督检查职责。第十三条第四款: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十种情形)。                                                                                                
兵团国土资源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送达责任: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处罚决定,采取相关处罚。
7.其他责任:监督实施情况。


2行政处罚对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确权给兵团土地的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权: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其中,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具体罚款数额如下: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五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对兵团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履行土地监督检查职责。第十三条第四款: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十种情形)。
兵团国土资源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送达责任: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处罚决定,采取相关处罚。
7.其他责任:监督实施情况。